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为责任同等的情况有:1、机动车追撞到了前方同一车道内正在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情形;2、在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到了相关车道内行驶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情形;3、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4、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5、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双方当事人均有以上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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