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情况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给付方生活困难。根据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减少彩礼返还数额的情况包括:婚约解除、给付方过错、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根据情况,返还数额可酌情减少,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至70%。另外,若因给付方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或女方怀孕流产,可再减少5%至20%。
法律分析
一、彩礼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1、当事人双方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
3、不归还彩礼会导致离婚后男方生活困难的。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减少彩礼返还数额的情形有哪些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1)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或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在减少彩礼返还数额方面,考虑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可以酌情减少返还数额。共同生活时间不同,返还数额也有所不同。另外,若因给付方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或女方怀孕流产,可在基础上再减少5%至20%。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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