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或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不同,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能构成该罪。处罚也因危害程度有所不同,最高可判死刑。需要注意的是,该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法律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采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主观方面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该罪为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严重后果,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与其他罪名混淆。
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于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若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就构成该罪;若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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