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 1 个月加 5 分,累计总分不超过 500 分。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 5 分, 累计总分不超过 50 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力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