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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杀野生动物会判多久
2023-10-01 00:15:35 责编:小OO
文档

捕杀野生动物的刑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者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等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立功表现、揭发同案犯等配合司法机关的犯罪分子也可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一、对于捕杀野生动物会判多久

1、对于捕杀野生动物,如果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会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会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对捕杀野生动物的嫌疑人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9、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捕杀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根据情节的不同,将会受到不同的刑罚和处罚。对于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对于其他相关犯罪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精神病人、聋哑人、自首的犯罪分子等,法律会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对于揭发同案犯犯罪事实、交待行贿行为的人也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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