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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故意写错名字
2023-09-29 21:36:59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欠条作为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所写的书面凭证,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因此,如何规范欠条的书写,需要知道一些法律知识。一是字里行间不能留有多余空间,应当紧凑;二是应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与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避免欠款人故意写错名字规避债务,最好在欠条中体现出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三是欠款人签名应当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欠条;四是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五是最好在欠条中体现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证。,《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肯定是有影响的。,(一)借条上名字写错,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借条,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二)向法院起诉,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是同一个人,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1、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3、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债权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其他给付借款的凭证,证明双方债权关系的存在。,(一)借条上名字写错,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借条,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二)向法院起诉,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是同一个人,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1、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3、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债权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其他给付借款的凭证,证明双方债权关系的存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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