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军人一方同意 离婚 的,军人一方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 民法典 》规定的 离婚条件 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 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 ,并已经对 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