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中青苗的补偿方式
2023-10-01 14:48:59 责编:小OO
文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青苗补偿标准包括:移交土地时需提前准备,损坏青苗应合理补偿;刚播种的农作物按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成长期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如可收获则不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尽量移植,无法移植则按实际价值补偿;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收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方式的公平性评估

农村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方式的公平性评估是对补偿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进行评判的过程。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青苗作为农民的未来希望和财富,其补偿方式的公平性至关重要。公平性评估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包括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补偿金额的公正性、补偿方式的灵活性等。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青苗补偿政策的改进和完善。通过公平性评估,可以确保农村土地征收中青苗得到公正的补偿,提高农民的满意度,促进农村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补偿政策的公平性评估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至关重要。评估需要考虑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补偿金额的公正性和补偿方式的灵活性等因素。公平性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影响青苗补偿政策的改进和完善,确保农民得到公正的补偿,提高农村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