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传唤后不一定会拘留。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案件性质及证据指向满足拘留条件的,派出所可以对被传唤人进行拘留。
传唤指的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未被羁押的,但是确实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强制性到案接受一系列的询问和可以称为强制措施的措施,是否被公安机关拘留,根据当事人是否有重大犯罪嫌疑和其它法定情形。
传唤不等于逮捕捉人,而是关于对不需要进行逮捕捉捕或者拘留的嫌疑人,是可以让其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部门或者到其家中一系列的盘问。但应当做好准备功夫出示有关公安部门或者人们检察院的证明的文件,有利于传唤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盘问。同时不能变着去拘留嫌疑人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十二个小时。但是前提是,公安机关是可以把犯罪嫌疑犯传唤或者羁押但若然没有正当理由并且不到案的嫌疑犯人,所拘持的时间是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意思就是不能够换一种说法去拘禁拘留嫌疑犯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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