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私人借款,该怎么办?
2023-11-08 08:12:23 责编:小采
文档

申请支付令是有效收回借款的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书需明确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和相关事实、证据。

法律分析

可以协商,可以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是收回借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拓展延伸

应对借款人未按期偿还私人借款的法律措施

当借款人未按期偿还私人借款时,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首先,出借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借款人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如果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但借款人仍不履行义务,出借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措施追回借款。此外,出借人还可以考虑与借款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以避免进一步法律纠纷。最重要的是,出借人在借款过程中应确保合同条款明确,以便在借款人违约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通过协商或申请支付令是有效收回借款的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申请书应明确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以及相关事实和证据。此外,借款人和出借人在私人借款纠纷中,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诉讼和强制执行等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借款过程中,确保合同条款明确也是保护权益的重要一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