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赔偿法律规定有什么内容
1、因勘察人、设计人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由其赔偿损失;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工程质量索赔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 备忘录 施工月报 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 、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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