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追究: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一、保护伞如何定罪量刑
党员干部、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包庇放纵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团伙,且放纵包庇等行为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即可认定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包庇”行为,通常说是“保护伞”,并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认定“保护伞”,主要从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是属于毒品犯罪吗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视情况而定,分别是:
1、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较小,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3、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应予立案追诉。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对象是司法机关与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均可构成犯罪;
4、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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