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符合当事人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3、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4、管辖正确。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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