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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二级丁等
2023-11-10 17:37:12 责编:小采
文档

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3.痴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10.双后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等19项。

一、二级残疾的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d.双眼盲目5级;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双眼盲目5级;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二、工伤认定成为五级的情形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59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五级伤残: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三、车祸最新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2、头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舌尖缺失(或畸形);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25%以上;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4、颈部损伤致:严重声音嘶哑;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5、胸部损伤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肺叶切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6、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脾部份切除;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7、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骨盆严重畸形愈合;尿道狭窄;膀胱部分切除;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子宫部份切除;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9、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一足足弓构破坏;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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