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偷盗罪既遂如何量刑?
2023-11-10 17:30:14 责编:小采
文档

盗窃罪的既遂量刑标准及成立条件。盗窃罪既遂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偷窃公私财物,无论有形或无形,但对于偷拿自己家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除非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

法律分析

一、偷盗罪既遂量刑标准

1、偷盗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拓展延伸

偷盗罪既遂情况下的刑罚裁量权与量刑准则

在偷盗罪既遂情况下,刑罚裁量权与量刑准则是关键问题。刑罚裁量权是指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依法自由决定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的权力。量刑准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幅度范围。在偷盗罪既遂情况下,刑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考虑被盗财物的价值、作案手段的严重程度、犯罪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同时,量刑准则也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并非刚性规定。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因此,刑罚裁量权与量刑准则在偷盗罪既遂情况下的平衡与运用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结语

偷盗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偷盗罪既遂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是指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在量刑时,刑罚裁量权与量刑准则的平衡与运用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法官应综合考虑被盗财物的价值、作案手段的严重程度、犯罪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