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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可不可以交养老保险
2023-11-12 19:37:23 责编: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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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监狱不是用人单位,罪犯也不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此,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罪犯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在职被判刑,受到开除处分的,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相对地不计算缴费年限,被判刑前已经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被判刑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不得以个人补缴的形式追加缴费年限,刑满释放后,养老保险关系转到企业社保继续参保,享受企业社保相关政策及待遇。被判刑前的个人帐户与释放后继续参保的个人帐户可以合并计算,被判刑前没有在机关社保建立个人帐户的,刑满释放后不能在机关社保参保,可以在企业社保参保,享受企业社保的相关政策及待遇。在职被判刑,没有受到开除处分的,经相关部门核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刑期内需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参照判刑前的工资标准。刑满释放后重新安排工作的,按新单位性质,在新单位继续参保。被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缴费年限,并按照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从办理退休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按养老保险办法之规定,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

法律依据:《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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