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2.决定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如何判
行政处罚决定在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如何计算?
鉴于实践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为逃避处罚而逃跑的情况比较多,在本法的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不受办案期限的限制。考虑到设定办案期限的目的是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如果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不受办案期限的限制,则背离了上述原则,而且可能造成公安机关对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不作为,从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期限,仍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执行。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要继续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即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公安机关也要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被处罚人逃跑而无法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罚人的,公安机关可以交给与其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由代收人签名或
者盖章。采取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无法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待被处罚人归案时,再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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