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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违法吗
2023-11-13 09:01:14 责编:小采
文档

在电影院观看电影并拍照发朋友圈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和《著作权法》,未经许可录音录像电影侵犯了电影权利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盗摄电影正片、彩蛋和照片等属于侵权行为,违法者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等处罚。

法律分析

在电影院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是违法的。

对正在放映中的电影录音录像,侵犯了电影权利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拍照分享是一种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如果拍照的对象是电影院上映的电影,那这种屏摄便属于盗摄行为。这些内容包括电影正片、电影彩蛋、电影照片等。

一、从行为来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二、从结果来看,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盗摄、传播盗版电影资源的行为,或侵犯电影权利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拍照分享已成司空见惯,然而在电影院观影时拍照却属于盗摄行为,侵犯了电影权利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违者将面临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盗摄、传播盗版电影资源的行为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还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复制品等。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请大家在电影院内遵守法律规定,珍惜知识产权,共同维护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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