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丢失应该在第一时间到派出所找寻户籍民警,挂失并提交申请。补办流程具体如下:
1、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丢失居民户口薄报登记表和丢失补领居民户口薄登记表;
2、说明户口本丢失原因,进入民警核实环节。通常,民警比对户主与电脑里的照片是否一样,补办户口本申请里的资料是否与微机资料库里的资料是否相符。如果相符的话基本上就只用等待打印新的户口本即可。
在补办户口本的过程中,还需提交户主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者村委证明(可能有的地方需要写一个申请说明户口本丢失情况),然后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打一个即可。
从报失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找到的,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办理补领手续。户主不能前来办理的,申办人需出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查验证件证明,户主书面申请、户主授权委托证明;户主或申办人居民身份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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