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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超期羁押的规定是什么?
2023-11-07 10:22:32 责编:小采
文档

刑事诉讼法关于超期羁押的主要规定和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应当释放或解除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被超过。超期羁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转报劳动教养未改变强制措施、二审迟迟未宣判等。超期羁押行为需合法,否则涉案者可能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超期羁押的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1、《刑事诉讼法》关于超期羁押的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

羁押的期限,主要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对于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拘留、逮捕、逮捕后侦查和审判期间的羁押,都属于超期羁押。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超期羁押的情形有哪些?

(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二)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形的需要,拘留、或者是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但拘留、逮捕的行为需要合法,不得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形,否则超期羁押情形出现后,不管刑事案件涉案者最终是否会被判处刑事处罚,相关司法职员都有受到处分等处罚的可能。

结语

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包括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转报劳动教养未改变强制措施、二审迟迟未宣判等情况。超期羁押的发生需要避免,否则相关司法职员可能面临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应予以释放或解除强制措施。法律保障了被羁押人的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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