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的界定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收入水平和家庭情况,贫困户可分为绝对贫困、相对贫困、低收入和一般收入等。城乡低保资金应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不得收取管理费用。农村低保资金应纳入“一卡(折)通”进行统一发放。
法律分析
贫困户的界定,可以参照下面标准:
1、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
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5、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6、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7、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拓展延伸
贫困户的评估与帮助措施
贫困户的评估与帮助措施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旨在准确识别贫困家庭并提供相应的支持。评估过程通常包括调查家庭的收入、财产、就业状况、教育水平等因素,以确定其贫困程度。基于评估结果,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制定相应的帮助措施,如提供经济援助、教育培训、就业机会等,以帮助贫困户摆脱贫困。此外,还可以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福利,提高贫困户的生活质量。评估与帮助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以建立一个公正、可持续的贫困减少机制,为贫困户提供更好的未来。
结语
通过对贫困户的界定标准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评估与帮助措施对于准确识别贫困家庭并提供支持的重要性。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帮助措施,如提供经济援助、教育培训、就业机会等,以帮助贫困户摆脱贫困。同时,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福利,也能提高贫困户的生活质量。评估与帮助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以建立一个公正、可持续的贫困减少机制,为贫困户提供更好的未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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