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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出庭的要求
2023-09-26 23:50:57 责编:小OO
文档

离婚诉讼需要双方亲自到场,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撤诉处理。被告反诉时,原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仍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时,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需要双方亲自到场。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因此通常开庭时双方都需要到场。建议双方到场,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即使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已经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由本人亲自出庭。因为离婚与否关系到重大的人身权利问题,应该由本人作出决定,即使代理人代表原告并特别授权律师处理财产问题,律师也无权代表原告处理身份关系问题。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出庭显得尤为重要。

一、离婚诉讼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

(二)

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

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

原告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条件: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结语

离婚诉讼需要双方亲自到场,因为离婚涉及身份关系,通常开庭时双方都需要到场。建议双方到场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到场对于离婚案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离婚与否关系到重大的人身权利问题,应该由本人作出决定,即使代理人代表原告并特别授权律师处理财产问题,律师也无权代表原告处理身份关系问题。所以,双方当事人的出庭显得尤为重要。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包括原告本人不出庭将作为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则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即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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