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工伤保险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给予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如果属于伤残的,评级后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一、工伤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职工在工作期间内受伤则会被认定为工伤。通常情况下工伤可以得到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来给予当事人的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生活护理费和其他赔偿费用(包括伙食补助、外地就医差旅费等)。如果工伤职工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则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当事人的养老保险金比伤残津贴少,那么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伤应当怎样进行赔偿
发生工伤的,通过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对于治疗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公受伤治疗期间,停工留薪工资待遇不变,按月发放。如果金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还可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三、工伤赔偿哪些项目
工伤赔偿项目如下:治疗员工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生活费、护理费。一至四级的伤残员工,还可以领一次性的伤残津贴及每月的伤残津贴。如果是因工死亡的,还需要对尚存的家属发给丧葬补助金和赡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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