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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持股比例的方法
2023-09-29 05:15:14 责编:小OO
文档

股东持股比例的计算公式是出资额除以注册资本金。股权是股东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影响其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在股权转让中,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等问题会带来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一、持股比例怎么算

持股比例的计算公式:持股比例=出资额÷注册资本金

举例:某公司原有注册金90万,现在某股东新出资10万元,则该股东持股比例为10÷(90+10)=10%

持股比例是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即:出资额/注册资本金。例如本来注册资本金为90万,出资10万,那持股比例就是10/(90+10)也就是占比10%。股东或者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年底的分红也按这个比例进行。

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四)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

(五)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二、股权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

三、股权注意事项

1、出资不实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缴出资,多发生于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中。因此,对出让人出资种类的考查,也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货币出资,容易发生出资不实的情况。

2、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该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出让人缴纳出资实际情况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3、虚假出资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根本未出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登记机关的信任。在发生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不仅应补足出资,而且还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结语

持股比例是根据出资额与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它反映了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股权则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所享有的综合性权利,它直接影响着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在股权交易中,需要注意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以及虚假出资等法律风险。对于出让人的出资情况进行仔细考察,是确保股权交易合法有效的必要步骤。只有在合规的基础上,股东才能享受到其应有的权益,同时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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