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处罚标准细分及构成要件。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处罚标准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细分。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对象限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并要求故意犯罪。对于非专业人员由于对野生动物认识不足而实施的非法行为,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法律分析
一、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是什么
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
1.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罪行将面临不同的处罚标准。一般情况下,犯罪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对象限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犯罪。对于非专业人员由于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足而错误认定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况,一般不会被以本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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