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权限,但不得重复冻结。冻结应限于与犯罪有关的嫌疑人本人的款项,并及时解冻与案件无关的款项。该法律赋予了侦查权力,并要求协助配合。文章提醒其他机关不得重复冻结同一嫌疑人的款项。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侦查机关在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应当限于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并且与犯罪有关的范围,这些存款、汇款或者用于犯罪,或者是犯罪的违法所得;不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或者与犯罪无关的存款、汇款,侦查机关不应当查询、冻结。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或者返还被害人。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不得重复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冻结的,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笔存款、汇款再次冻结。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存款、汇款应当及时解冻。侦查人员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后,凡是与案件无关的,即认定被冻结的款项既不是违法所得,也不能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的证据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立即解除冻结。本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结语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根据侦查犯罪需要,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得重复冻结。查询、冻结应限于属于犯罪嫌疑人本人且与犯罪有关的范围,非相关或与犯罪无关的存款、汇款不应查询、冻结。对于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存款、汇款应依法没收或返还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请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金融机构上缴或返还。查询、冻结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其他单位和人员应协助配合。冻结的存款、汇款若与案件无关,应及时解冻。经审查后认定与案件无关的款项,应在3日内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本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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