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如下:
1、企业对特种设备概念模糊;
2、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3、企业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
4、企业、职工对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的认识存在偏差;
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针对性的事故演练。
特种设备严重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