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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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前款所列的环境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批准...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法规,结合...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规,...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的环...

第十五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环境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二)不得毁林开垦或者采石、采砂、取土;(三)不得排放、倾倒工业...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四章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环...

第二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五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二)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和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